以色列国防军17日发表声明说,以军在加沙地带行动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目前正在核实其中一人是否为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领导人叶海亚·辛瓦尔。(新华社)
以色列国防军17日发表声明说,以军在加沙地带行动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目前正在核实其中一人是否为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领导人叶海亚·辛瓦尔。(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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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国防军17日发表声明说,以军在加沙地带行动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目前正在核实其中一人是否为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领导人叶海亚·辛瓦尔。(新华社)
以色列国防军17日发表声明说,以军在加沙地带行动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目前正在核实其中一人是否为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领导人叶海亚·辛瓦尔。(新华社)
为支持缴存人在超大城市租房安居,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缴存人多样化、多元化租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提高提取限额
一是对接住房租赁体系,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额度。除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自2024年11月1日起,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也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原来4500元月提取限额;同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是聚焦缴存人需求,加大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支持力度。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优化提取办理
目前本市租赁提取主要采用定期转账模式,即缴存人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期提取转账,本次对此模式下业务的优化,还体现在增加提取频次、调整提取扣款规则、固定提取日期等方面。
一是在提取频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市场租赁住房租赁提取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二是在扣款规则上,改变原来“余额不足,租赁提取转账中止”的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三是在提取日期上,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
下一步,本市住房公积金将继续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求,适应缴存人租房需求,不断调整优化租房提取政策和服务模式,持续释放制度红利。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问答
一、本次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做出以下优化:
(一)
提高提取限额
1.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2.加大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支持力度。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二)
优化提取办理
1.在提取频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在扣款规则上,改变原来“余额不足,租赁提取转账中止”的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3.在提取日期上,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
二、申请本市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缴存人租赁本市租赁住房(以下称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政策规定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金;
(五)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人配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参与提取。
三、《通知》施行后,各类住房租赁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本市各类住房租赁提取额度如下: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为4000元。
四、《通知》施行后,如何对新市民、青年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本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提取或与配偶共同提取)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含网签备案和未网签备案),也可以按月提取限额4000元标准申请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
五、《通知》施行后,对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每户家庭(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取或与配偶共同提取)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六、申请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供并确认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租赁信息、提取金额、提取月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实际房租提取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已取得本市户籍但不满三年的新市民,还应当提供户口簿;
4.通过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应当提供上述1、2两项材料。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
七、办理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请租赁提取,提取方式分为以下情形:
1.申请人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即按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申请提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在合同网签备案有效期、申请人提取申请确认期内,提取资金逐月支付。
申请人可通过官方线上办理渠道在线办理,或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2.申请人申请单笔提取已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需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申请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市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最晚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八、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一段时间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怎么办?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支持不足额提取,提取申请人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部分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自动补提,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未网签备案的,按申请时间每年重新计算未足额提取金额。
九、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具体支付时间是哪天?
答:自2024年11月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资金支付日期固定为提取支付月的“25日”。
十、提取资金如何支付?
答:提取资金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
十一、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通知》实施之后原业务是否继续有效?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申请成功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在提取频次上,仍按原规定每月提取一次;在提取额度上,支持申请人最早自2024年11月1日起,提高月提取额度;在扣款规则上,自动调整为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2.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提取频次仍为按季提取,不再支持变更提取金额,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的,不予扣款。
十二、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但想要自2024年11月起享受《通知》新政,应当怎么处理?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成功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要享受《通知》新政的提取额度、提取频次、扣款规则等,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本次调整前已成功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需提高月提取额度,可最早于2024年11月1日在原租赁提取业务的“业务变更”中申请(提取频次仍按原规定每月提取一次;扣款规则自动调整为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
2.本次调整前已成功申请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要按照新提取额度、提取频次、扣款规则提取的,需终止原租赁提取业务,并最早于2024年11月1日按照新的月提取额度重新申请。申请成功后,自新的首次提取支付月(已提取月份不得重复提取)开始,每月按照新提取额度和扣款规则提取支付。
为支持缴存人在超大城市租房安居,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缴存人多样化、多元化租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提高提取限额
一是对接住房租赁体系,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额度。除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自2024年11月1日起,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也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原来4500元月提取限额;同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是聚焦缴存人需求,加大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支持力度。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优化提取办理
目前本市租赁提取主要采用定期转账模式,即缴存人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期提取转账,本次对此模式下业务的优化,还体现在增加提取频次、调整提取扣款规则、固定提取日期等方面。
一是在提取频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市场租赁住房租赁提取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二是在扣款规则上,改变原来“余额不足,租赁提取转账中止”的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三是在提取日期上,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
下一步,本市住房公积金将继续适应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求,适应缴存人租房需求,不断调整优化租房提取政策和服务模式,持续释放制度红利。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问答
一、本次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做出以下优化:
(一)
提高提取限额
1.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2.加大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支持力度。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二)
优化提取办理
1.在提取频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在扣款规则上,改变原来“余额不足,租赁提取转账中止”的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3.在提取日期上,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
二、申请本市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缴存人租赁本市租赁住房(以下称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政策规定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金;
(五)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人配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参与提取。
三、《通知》施行后,各类住房租赁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本市各类住房租赁提取额度如下: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为4000元。
四、《通知》施行后,如何对新市民、青年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本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提取或与配偶共同提取)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含网签备案和未网签备案),也可以按月提取限额4000元标准申请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
五、《通知》施行后,对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每户家庭(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取或与配偶共同提取)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六、申请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供并确认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租赁信息、提取金额、提取月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实际房租提取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已取得本市户籍但不满三年的新市民,还应当提供户口簿;
4.通过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应当提供上述1、2两项材料。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
七、办理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请租赁提取,提取方式分为以下情形:
1.申请人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即按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申请提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在合同网签备案有效期、申请人提取申请确认期内,提取资金逐月支付。
申请人可通过官方线上办理渠道在线办理,或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2.申请人申请单笔提取已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需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申请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市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最晚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八、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一段时间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怎么办?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支持不足额提取,提取申请人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部分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自动补提,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未网签备案的,按申请时间每年重新计算未足额提取金额。
九、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具体支付时间是哪天?
答:自2024年11月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资金支付日期固定为提取支付月的“25日”。
十、提取资金如何支付?
答:提取资金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
十一、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通知》实施之后原业务是否继续有效?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申请成功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在提取频次上,仍按原规定每月提取一次;在提取额度上,支持申请人最早自2024年11月1日起,提高月提取额度;在扣款规则上,自动调整为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2.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提取频次仍为按季提取,不再支持变更提取金额,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的,不予扣款。
十二、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但想要自2024年11月起享受《通知》新政,应当怎么处理?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成功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要享受《通知》新政的提取额度、提取频次、扣款规则等,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本次调整前已成功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需提高月提取额度,可最早于2024年11月1日在原租赁提取业务的“业务变更”中申请(提取频次仍按原规定每月提取一次;扣款规则自动调整为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
2.本次调整前已成功申请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要按照新提取额度、提取频次、扣款规则提取的,需终止原租赁提取业务,并最早于2024年11月1日按照新的月提取额度重新申请。申请成功后,自新的首次提取支付月(已提取月份不得重复提取)开始,每月按照新提取额度和扣款规则提取支付。
据农业农村部农情调度,截至10月16日,全国秋粮已收69.5%,进度同比快2个百分点。分作物看,玉米已收72.6%,一季稻已收69.4%,大豆已收83%,双季晚稻已收6.6%。
这是记者17日从农业农村部了解到的消息。分地区看,黄淮海和西北秋粮已收过八成,西南过七成半,东北过六成,长江中下游和华南过半。
同时,各地秋种稳步推进。全国冬小麦已播27.5%,其中西北已播过七成半,黄淮海过两成。冬油菜已播42.8%,其中长江中下游过四成半,西南过三成。
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抓实抓细秋收秋种各项任务,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确保秋粮丰收到手,奋力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夯实明年夏季粮油生产基础。
据农业农村部农情调度,截至10月16日,全国秋粮已收69.5%,进度同比快2个百分点。分作物看,玉米已收72.6%,一季稻已收69.4%,大豆已收83%,双季晚稻已收6.6%。
这是记者17日从农业农村部了解到的消息。分地区看,黄淮海和西北秋粮已收过八成,西南过七成半,东北过六成,长江中下游和华南过半。
同时,各地秋种稳步推进。全国冬小麦已播27.5%,其中西北已播过七成半,黄淮海过两成。冬油菜已播42.8%,其中长江中下游过四成半,西南过三成。
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抓实抓细秋收秋种各项任务,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确保秋粮丰收到手,奋力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夯实明年夏季粮油生产基础。
2024年10月17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周政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政利用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人员录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万余元。2003年至2021年,周政利用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住房奖励、虚列开支、虚增奖金等方式骗取公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41万余元。2013年至2014年,周政利用担任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推动相关项目,共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1.01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周政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政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政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10月17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周政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政利用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人员录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万余元。2003年至2021年,周政利用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住房奖励、虚列开支、虚增奖金等方式骗取公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41万余元。2013年至2014年,周政利用担任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推动相关项目,共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1.01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周政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政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政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10月17日晚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瑞鹄模具,002997.SZ)发布三季报,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7.26亿元,同比增长32.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3亿元,同比增长63.66%;基本每股收益1.23元。公司2023年末汽车制造装备业务在手订单较上年末增长,带来公司2024年1-9月业务规模同比增加;同时公司汽车零部件业务陆续实现量产,带来2024年1-9月零部件业务规模同比增幅较大,促进业绩增长。
10月17日晚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瑞鹄模具,002997.SZ)发布三季报,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7.26亿元,同比增长32.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3亿元,同比增长63.66%;基本每股收益1.23元。公司2023年末汽车制造装备业务在手订单较上年末增长,带来公司2024年1-9月业务规模同比增加;同时公司汽车零部件业务陆续实现量产,带来2024年1-9月零部件业务规模同比增幅较大,促进业绩增长。